第十四条 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未还清本息前,贷款银行负责收押《房屋他项权证》。
第五章 贷款使用和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将全部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贷款采取按月均还的办法,先还息后还本。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偿还本息。
按月均还指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
月均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N(1+贷款月利率)N-1(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借款人可委托贷款银行按月从指定账户扣收贷款本息,直至全部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在借款期限内,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八条 借款人出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借款人仍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按约定向借款人发出《行使抵押权通知书》,按法定程序处置抵押物,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第六章 贷款抵押、保险
第十九条 借款人必须把所购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交贷款银行统一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第二十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房屋进行拆迁、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变卖和赠与等处分行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须购买抵押房屋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房屋的评估价格,投保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