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城乡教育费附加和省出台的教育附加费的征管。农村教育费附加按农民人均纯收入1.5 ̄2%的规定足额征收,实行“乡征、县管、乡(校)用”,主要用于义务教育。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城镇基本建设附加费、广告教育附加费和旅客住宿教育附加费,也必须足额征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坚持依法、自愿、量力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搞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危房改造的集资。
--鼓励社会和公民个人投资办学或捐资助学。对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教育事业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应纳所得税中扣除;对企业捐资助学、投资社会力量办学所用款项,对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支持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发展,对校办企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在原有相关教育基金的基础上,建立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吸引、接受和归口管理国(境)内外捐赠的教育资金和物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按照房改政策进一步加快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步伐,支持学校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不能确保按时发放的,可由县财政负责支付,对拖欠、挪用教师工资的,要严肃查处。
(三)坚持依法治教,把教育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重视地方教育立法,建立、完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2005年前,争取出台我省《民办教育条例》、《〈高等教育法〉实施办法》、《教育投入条例》等地方性教育法规,尽快修订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职业教育条例》。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以国家教育法律为主干、以我省地方教育法规和政府教育规章不补充的教育法规体系。
--加大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治教的社会环境。全省教育系统逐步推行普法教育合格证制度。同时,向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形成依法治教的良好群众基础。
--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坚持依法治教。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兼结合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严格依法行政。学校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逐步形成政府依法治教、社会依法支教、学校依法管教、教师依法执教的新局面。
(四)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目标和责任,把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实绩,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二把手联系学校制度,定期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帮助学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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