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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
  (二)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关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将检查计划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
  (三)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或者本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统筹协调,由国税、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对已经派驻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稽查特派员的国有重点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
  行政机关确有证据证明企业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依法进行调查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是,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四)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并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事项、期限以及检查人员和负责人的姓名等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被检查企业安置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馈赠的财物,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或者备案。
  (六)行政机关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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