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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4日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含民族乡,下同)、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择委员会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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