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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
 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9〕38号 1999年11月1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建设部、监察部第69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行政监察部门批准建立,以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主,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人员、技术、信息等条件,依法成立的服务性法人实体。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管理部门、服务机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各级监察部门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内的市场行为和有关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市场主体、管理机构的各种违法和违纪行为,保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能够收集、处理、存贮、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和中介机构的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
  (二)能够提供满足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等交易活动需要的交易场所;
  (三)能够办理从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工程监理、招投标监督、合同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施工许可证签发等建筑市场管理的手续;
  (四)能够为工程承发包和工程建设提供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各设区市必须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并不断完善其功能。经济较发达、工程数量较多、投资规模较大的县(市)也应当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形建筑市场。
  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以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成为覆盖全省的建筑市场动态信息网络的枢纽,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监控和规范建筑市场服务。
  市、县原则上只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建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行政监察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建立有形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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