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9〕29号 1999年11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发展步伐
(一)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各级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决定资产受益办法和支配方式。
(二)省、市级联社要精减机构,参照政府机构改革压减人员后,所需经费从2000年开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和社办企业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
(四)农业发展银行对供销社棉花收购资金要保证供应,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许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对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承担的储备棉,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及时给以补贴。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市场形势,凡是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要深化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商品供应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搞好销售和服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对国家下达我省进口化肥配额主要下达给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碘盐批发和零售的监督管理,搞好食盐专营和碘盐供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支持供销社做好专营工作,搞好市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经营和社会稳定。
(六)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7〕19号通知要求,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不得平调、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坚决制止无偿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补偿工作;对已经拆除但尚未补偿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要尽快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