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管理
1、省、市、县电力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县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电价政策及改进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2、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文件,完善对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体制,加大省电力公司对趸售县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落实“代管”的各项内容,实现三年内分流一半左右人员的目标。
3、严格执行电价核定和调整权限。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越权变更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电力趸售价和最终售价,县电网销售电价,要在充分考虑改革体制增效、改造电网增效、减员分流增效和原有效益还贷能力等因素基础上,从严审查、核定。
4、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严禁在经营上随意平摊电量,改变用电类别及违规收费、变相提价;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集资收费。
5、建立规范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机制,不断提高农网装备水平。电力企业要积级利用自有资金和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融资、筹资加大电网投入,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大力支持农网建设与改造。今后新建农村电力设施要纳入电网发展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不得再以集资或加价等增加农民负担的办法解决建设改造资金。
六、组织实施
1、这次农电体制改革,对长期形成的农电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是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按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的要求,充分依靠省、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按照国家批复方案的要求实行责任制管理,如期完成,抓出成效。
2、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要求,省经贸委负责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公司、物价局、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议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经国家有关部委审定批复后,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市电力公司要及时协商、协调,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3、本实施方案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切实落实,要组织所属各级、各部门,明确责任,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改革的组织工作,责任到人,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