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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郊区、矿区趸售县级供电企业和在一个县域内存在多家供电企业供电的8个县(市、区),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处理好“三个关系”的原则,率先上划为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或建立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研究方案,2000年底前8个县(区)全部完成。
  4、按照自愿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从2000年开始,由所在市经贸委会同同级电力公司把其他“代管”的35个趸售县供电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逐步改制为省级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争取2001年全部完成。在趸售县供电企业完成改制后,代管体制也随即终止。
  5、趸售县供电企业的上划或公司制改造,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地税局、电力公司、水利厅等部门另行制订试行办法,由省政府颁布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和出台改制政策和改革方案。
  (四)营销制度改革
  1、在进行县、乡一体化管理改革后的县供电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全省于2001年底前全部实行。
  2、在实行一户一表基础上,用户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物价部门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物价部门规定电价以外违规收取的一切费用。
  (五)价格机制改革
  1、积极推行城乡供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供电成本。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
  2、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进程。在1998年已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价外加价和各种收费基础上,从1999年开始,一是在完成县乡一体化改革的同时,首先实现县域内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逐步缩小城乡同类用电差价;二是农网改造竣工县,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文件规定,均要自行承担一定的效益还贷资金,待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后,根据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具体情况,再将农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门向城市平摊,实现全省内城乡用电同类同价或同网同类同价。农村到户平均电价由目前的0.59元/千瓦时降为0.45元/千瓦时,城市到户平均电价由目前的0.39元/千瓦时上升到0.45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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