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乡(镇)电管站的改革
1、根据国家农电体制改革与农网改造同步进行的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于1999年11月底前制定出改革乡(镇)电管站、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工作进度表。县地方政府组织县供电企业及有关部门联合对原有乡电管站(包括趸售县域内的直供乡镇电管站)的资产和财务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然后把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1999年上半年试点,下半年全面推开,各县可视情况加快进度,提前完成,但2000年底前改革要全部到位,做到规范管理。
2、精简整顿农村电工队伍。供电营业所聘用人员,原则上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统一纳入县供电企业,实行合同管理,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3、统一资产管理。对乡及乡以下农电资产的处置,原则上按照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精神执行。
(1)对已有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转为县供电企业资产,供电企业必须接收,所有接收资产须登记造册。对列入这次农网投资改造计划的乡(镇)、村低压配电网络,一律纳入县供电企业并由其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
小水电站专用配套电力设施仍由原资产所属单位维护管理。
(2)对私有公用资产,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执行。属私有自用资产和用户电能计量表以下资产仍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装备并自行维护管理。
(二)关于直供直管县改革
加快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改制步伐,由省经贸委督导,省级电力公司负责,先试点后推广,分三年作出安排,将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全部改成独立核算的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1999年南北网各先选两个县做试点,2000年各改5个县,2001年底全省40个直供直管县全部完成改制工作。
(三)关于趸售县改革
鉴于我省104个趸售县供电企业已按照冀办发〔1993〕25号文件要求普遍实行了由所在设区市电业局(公司)代管,南网61个县还实行了公司制改造,针对现状,做如下安排:
1、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精神,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级电力公司提出(修改)本省代管实施细则,1999年底进一步落实、完善代管体制。
2、对于已经实现有限责任公司改造的61个县供电企业,从2000年开始,由各市经贸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进行规范完善,提出报告,于2000年底完成规范化管理,并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