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9〕第19号)
《河北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河北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稳定农村电价,维护农民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电价,是指对农村的用电单位和个人最终销售的电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完成农村电价管理体制改革的县(市、区)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及其所属的供电所和用电单位、个人。
未完成农村电价管理体制改革的县(市、区)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在改革后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电价的核定、审批、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价的测算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供电企业在乡(镇)设立的供电所应当按照省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和电费计收等项工作。
第六条 农村电价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计价办法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制止乱集资、乱加价行为,减轻农民电费负担,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电价的构成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工业和非工业电价、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第八条 农村电价的构成包括:国家目录电价,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价,省规定的指导性电价,低压电网运行维护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