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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1999〕56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山西地处黄土高原,十年九旱,水资源匮乏,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虽经建国以来几十年坚持不懈地开展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都有了很大增加,但是生态环境脆弱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改善。脆弱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我省现有100.5万公顷天然林,大多分布在河流源头,其生态效益极为显著。保护好这部分天然林,对于从根本上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为了积极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停止长江、黄河中上游流域天然林资源采伐,封山植树、退耕还林、根治水患的指示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晋发〔1998〕5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天然林采伐的通告》(晋政发〔1998〕32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天然林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天然林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决策和指示精神,以提高林木覆盖率和森林固土保水、净化空气、保护物种资源等多种生态功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保护和恢复现有天然林资源,努力改善生态环境。
  天然林保护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保护和发展并重的方针,推进保护工程,积极培育后备资源。二是坚持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林业用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性林地和商品性林业用地,在不同的区域内,采用相应的生物工程措施,进行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各林区、林场、林区县要因地制宜地划定生态保护区(禁伐区)和生态恢复区(限伐区)。三是坚持事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地方政府对所辖范围内的天然林保护负责。
  二、天然林保护工作的任务目标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主要是分布于吕梁、太行两大山系的天然次生林,全省现有100.5万公顷。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点是省直管涔山、黑茶山、五台山、关帝山、太岳山、吕梁山、太行山、中条山八个森林经营局所属的94个国有林场和省林校实验林场;天然林面积在2000公顷以上的地、市、县所属国有林场;天然林面积在1万公顷以上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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