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行公证检验制度,确保棉花质量
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之后,把好棉花质量关是一项十分艰巨而重要的工作。供销社棉花企业及其他棉花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农民在棉花采摘、交售过程中使用棉制品包装,坚决杜绝棉花中的异性纤维,确保收购、加工、调拨和储备各环节的棉花质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棉花收购、加工、调拨、储备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公正执法,维护农民和工商企业的利益,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破坏棉花资源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从1999年度开始,逐步推行棉花公证检验制度。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省级地方储备棉入库、出库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省人民政府掌握储备棉数量、质量的凭证和财政支付费用、利息的主要依据;对经营性棉花逐步实行申报公证检验,供需双方都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公证检验不收取费用。具体要求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同时,对未进行公正检验的经营性棉花在购销环节应加强监督检验和行政执法。
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棉花--细绒棉》(GB1103-1999)国家标准。
七、分清职责,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供销社棉花企业的收购资金继续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我省实行棉花集团公司内部分级统贷统还的办法,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即:收购多少棉花,贷多少款;销售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实现的税后利润首先归还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财务挂帐。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收购资金的供销社棉花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多头开户。应划未划的棉花企业附营业务要由省供销社牵头组织,在1999年新棉收购前全部划归商业银行;供销社棉花企业的附营业务要设立独立法人,单独在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占用棉花收购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棉花收购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凡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农业部门的良种棉加工厂,经审核同意后可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棉花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其他良种棉加工厂和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等收购棉花所需资金由其开户的国有商业银行供应,为促进纺织企业多购棉、多用本省棉,银行可以按其年度棉花合理存量来安排购棉资金贷款数额和贷款期限,并加强监管,实行“库贷挂钩”,防止挪用。纺织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分期归还拖欠供销社棉花企业的货款。其他棉花经营单位所需的购棉贷款,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