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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拓宽棉花经营渠道,减少流通环节
  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经营棉花。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鼓励纺织企业、纺织产品出口企业及其他用棉单位,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基层供销社、棉花加工厂或县级棉麻公司直接采购棉花;鼓励积极创造条件,与产棉区签订长期的购销合同,建立棉花生产基地,以稳定产销关系。有条件的产棉区要大力发展棉农合作组织,加工和经营其生产的棉花,逐步与纺织企业结成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化组织。
  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棉花收购单位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具备执业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仓储设施;棉花加工单位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设备和经营场所。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审定权在省人民政府,具体资格和条件,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省工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资格审定并严格监督;资格审定要充分听取省经贸委和省供销社的意见。
  目前,全省籽棉加工能力已严重过剩,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也要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的轧花厂进行籽棉加工。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禁止生产和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
  五、完善省级储备棉管理体制,实现储备与经营分开
  为保证政府对棉花市场的有效调控,必须强化政府对省级储备棉的管理,使之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并能出陈储新,定期轮换。政府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省级储备棉规模。储备棉的收储、轮换、抛售计划以及收购和出库价格,由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制定。政府储备棉收购资金省农业发展银行安排专项贷款,实行库贷挂购,封闭运行。储备费用、利息由省级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商有关部门制定。
  省人民政府继续委托省供销社承担省级储备棉管理任务,负责具体组织储备棉的购进、抛售、调动、轮换;通过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落实省级储备棉的承储单位,并对储备数量储备棉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省级储备棉棉权属省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凡承担省级储备棉任务的企业,必须坚持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将省级储备棉与企业自行经营的棉花严格分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不能承担省级储备棉任务。省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省级储备棉承储单位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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