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1999〕55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实现全省棉花生产、流通、消费的协调运行,理顺棉花产销关系,保持棉花生产稳定发展,促进棉花供求总量平衡,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体制。政府在管好棉花储备、进出口和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的前提下,完善棉花价格形成机制,拓宽棉花经营渠道,转换棉花企业经营机制,降低流通费用,建立新型的产销关系。
二、新棉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
从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棉花收购价格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民广泛宣传价格由市场形成的改革方向,用供求信息和价格信号引导农民调减棉花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要实行优质优价,大幅度拉开质量差价,扩大品种差价和等级差价。棉花价格放开后,各地棉花企业必须按照保本销售的原则进行经营,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和增加的保管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为缓解棉花企业经营困难,从1999年棉花年度开始,将棉花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税率由10%提高到13%,与销项税率持平。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棉花供求状况、棉花生产成本、粮棉比价以及国际市场棉价因素,在每年冬小麦播种前发布下年度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指导性种植计划及国内外棉花供求信息,引导棉花生产,促进总量平衡。为防止棉花价格的大起大落,政府主要通过储备调节和进口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棉花市场,同时,如遇特殊情况,政府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棉花收费价格或销售价格规定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棉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棉花主产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区的棉花生产和销售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棉花购销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棉花价格政策,不得直接干预棉花企业的购销价格。要切实搞好棉花质量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