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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决定

  (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省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组织招标活动,项目法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政府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标底编制和招标代理机构。
  二、规范运行,严格管理,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四)建设工程项目,除跨省(区)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工程,可以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下,由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外,其他应招标发包的工程,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共同监督管理,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属国家重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属省重点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凡投资50万元以上煤炭、公路、水利、电力、铁路、市政等专业工程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报建、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评标定标等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也要依法纳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要严厉打击场外交易行为。
  (五)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有形建筑市场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其建立与撤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政府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有形建筑市场搞搭车收费或变相指定推销产品。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取代招标投标等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不得取代项目法人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权利,也不得行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能。
  (六)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供建设工程集中交易和政府管理部门集中办公的固定场所和服务性机构,是近年来在建筑市场管理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承发包中腐败现象的有效形式。各地市和工程项目多、建设规模大的县级市都应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一个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
  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形建筑市场,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完善服务功能上。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是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工程信息、企业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和政策法规等信息服务,为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进驻和工程交易各方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提供集中办公服务,并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服务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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