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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决定
 (晋政发〔1999〕54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通过认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形建筑市场普遍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日趋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普遍推行,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中有升,承发包中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现象仍然存在,“暗箱操作”、虚假招标、陪榜投标等不正当交易时有发生,有的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不够规范,服务功能不够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直接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作用的发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大力度,依法办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一)工程招标投标率必须达到两个百分之百。凡是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50万元以下小型工程外,招标投标率要达到100%;凡属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控股投资的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率也要达到100%。私人或外商投资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也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在招标投标方式上,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严禁议标;在投标单位选择上,投标单位较多的工程项目,可采取资格预审的办法,属于公开招标的不少于6家、属于邀请招标的不少于4家参加投标。禁止忽视资格审查,简单地通过抽签、摇号等带有博彩性质的办法确定投标单位的做法。要淡化标底在定标中的作用,有的工程可以不设标底。设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政策上要向重管理、重业绩、重信誉、重技术装备方面倾斜,给真正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多的中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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