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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费标准的确定,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可在上述范围内按用水性质提出分类收费标准),并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管理的程序权限进行报批。
  四、要全面清理城市排水环节的各种收费,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对于批准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之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向达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对于已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的排放标准)排放的单位,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要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具体承担对各类用水户、各种取水方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井及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统一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务管理规定,按月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代征手续费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单位运行维护补偿标准,逐月核拨给承担收费工作的单位和污水处理单位。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努力作到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六、为了加快我省重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对于各城市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实行省里集中10%的办法。即各城市的此项征费收入,扣除代征手续费后,由当地财政按月向省财政专户上交10%。
  省里集中的此项资金,将全额用于重点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具体补助设计,由省建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基本建设的列入省级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按计划进度核拨补助资金。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确保正常运行,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处理质量,做到达标排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停止运行或不满负荷运行的,应责令其纠正,并追究企业(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城市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其超标排污费,并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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