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发〔1999〕52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治理“三河三湖”流域水体污染的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政策机遇,加快我省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函〔1999〕21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是解决城市污染的有效途径。各城市人民政府都应从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来重视污水治理工作,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搞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统筹规划,要在强化城市污水点源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要在积极开拓建设资金筹资渠道的同时,加大政府财力对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投资力度。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要会同计划、环保、水利等有关方面,搞好规划,因地制宜优选方案,并负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污水处理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概算和工期。
二、要建立污水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包括已批复立项准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以对用水户(包括居民),按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井及江河湖泊、水库等水源取水)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将主要用于补偿城市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在确保已建成投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一定比例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用于补充政府对在建(含改扩建)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资金。
三、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慎重确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达到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目前我省各城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均应控制在0.2 ̄0.8元/m立方米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