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处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三)宣传贯彻并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议政等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五)检查、督促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情况;
(六)接待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七)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八)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或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九)整理、保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会议资料和文书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期至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为止。
第二十九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和选举的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并予公告。
第六章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即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举行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