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时,应履行法律程序,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到职或离职。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补选。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处理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成员应出席主席团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主席团会议的,其主席团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根据主席团的要求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