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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已售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9〕144号 1999年11月2日)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发展住房交易市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售公有住房初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或居民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以及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批准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各级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已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管理。

第二章 准开准入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设立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中等以上城市,职工家庭住房普查登记难度大、时间长,可以分片普查登记、逐步放开;县(市)城镇必须先普查后放开。
  第七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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