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9〕文19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九十年代初,我省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建设初级水利化县的决定,并在沙县等6个县实施了初级水利化县的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已通过验收,由省政府确认。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定的“暂行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必须进行修改完善。为了使初级水利化县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水利化县建设的全过程管理,现将《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新一轮创业的要求,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通过改革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法制,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利经济良性循环,实现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改革活水的目标。建设水利化,发展水利化,巩固水利化,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再创福建水利建设新业绩,为我省的农业丰收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服务。
(二)初级水利化县建设标准
1.全县(市、区)的有效灌溉面积占总耕地面积90%以上,其中保证灌溉面积达到80%以上(山区县各降低5个百分点)。
2.主城区防洪达到国家颁布的标准。
3.保护面积万亩以上农田保护区防洪排涝工程: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排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
4.全县(市、区)农村人畜饮水基本解决,水质达到基本安全卫生标准。乡镇自来水普及率达90%以上。
5.管好用好现有水利设施,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
(1)小(二)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达到部颁现行防洪标准。并通过每年维修加固配套,使工程完好率达到80%以上,机电排灌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实现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在设计标准内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2)推广节水灌溉新技术。抓好渠道防渗工作,使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1立方米/S--1立方米/S流量渠系达0.7,1立方米/S--5立方米/S流量渠系达0.65,5立方米/S以上流量渠系达0.6。田间大力推广低压管灌节水技术,经济作物推广喷、微灌节水技术,稻田推广科学灌溉技术,使全县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60%以上,达到全国节水增产重点县标准。
(3)加强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和定权划界工作,充分发挥工程管理单位水资源、人力、物力和设备优势,开展综合经营,扩大服务范围,发展水利经济,深化改革,促进水利经济良性循环,实现水利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