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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做好教育“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通知

  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依法保证财政主渠道的足额投入,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投入体制。
  (一)确保教育财政拨款做到“三个增长”,并使小学、初中生均教育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积极落实中央和省里出台的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
  (二)农村教育事业附加按省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足额征收,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支付退养民办教师工资的民筹部分。
  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4%足额征收,全部用于教育。
  (三)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办学,大力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企业,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集体、个人捐资助学。
  (四)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予以保证,有条件的地方培训经费标准应提高到2.5%。培训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由同级财政拨给。
  (五)各地政府要按规定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多渠道筹集助学资金,资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六)各级财政对特殊教育经费要按高于一般学校定额的标准予以安排。对跨县(市、区)就读的盲、聋、哑儿童,应实行“地、市补助学习费用,县(市、区)补助交通费,乡(镇)补助生活费”的“三级补助”政策。
  (七)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经费的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县级扫盲经费应占教育事业费支出的2%以上,农村教育附加征收额的5%以上要用于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做到及时足额划拨,专款专用;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盲教育,或建立扫盲教育基金。
  (八)各地教育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每年进行教育经费的审计,加强财务审计监督,确保“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经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三、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重点难点在农村初中教育。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初中阶段组织入学和控制流生工作。
  (一)入学率。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接受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阶段毛入学率达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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