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0年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方法改革的内容和具体要求
根据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为增强预算透明度,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金办大事,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缓解当前财政困难和压力,2000年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改革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是:
1、时间安排:1999年9月开始省财政厅正式布置2000年省级单位预算编制工作;10月底前各单位将2000年的预算收支计划报财政厅审核、汇总并编制省级预算草案。
2、人员经费的编制。
(1)在职人员经费按1999年9月底编制内实有人员和省人事厅规定的工资支出范围、标准计算编制。
(2)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按9月底在册人员数和上述口径计算编制。
(3)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规定应缴纳的项目和费率计算编制。公费医疗经费按公费医疗改革方案测算编制。
(4)学生生活补贴、助学金等按定额标准测算编制。
3、公用经费的编制。公用经费标准分以下七类:(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2)公检法司部门;(3)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执法部门;(4)一般行政部门;(5)一般事业单位;(6)院校生均公用经费;(7)离退休人员的公务费(具体标准另定)。各部门可在标准内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定额。
4、专项支出的编制。专项支出除法定、政策性(含省委、省政府已确定的)专项支出外,一般专项要逐一清理。专项支出实行责权制预算,按具体事项编制,每一专项都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该专项的必要性,专项支出要解决哪些问题,应取得的成果,资金安排分配的具体方法和计划。年度财务决算时要报告每一专项支出的实际效果(益),并对照年初计划进行考核。
(1)法定和政策性专项支出按法规政策依据编制。
(2)一般专项支出应重新核定。凡事业任务已完成的专项要取消,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不应由省级负担的对下补助要取消,一时难以取消的,分2至3年逐步取消。
(3)全省性专项资金的分配,应采用因素分配法,做到科学、公正、合理、规范。补助地市县的专项资金,应列明对下补助数额。
(4)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到位率要求:年初预算编制时50%以上;6月底70%以上;9月底85%以上。
(5)预算执行中申请一次性、个案的专项,原则上上半年不考虑,确定需要追究的,由省财政在下半年每月集中研究一次,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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