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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9〕2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我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存量住房流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存量住房流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广厦工程住房和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买卖、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市)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的实施方案经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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