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
资产清理、划转、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现就我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做好国有资产清理、划转、移交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体制改革之机擅自处置、转移或隐匿国有财产,捏造、隐瞒债权和债务,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认真全面清理资产。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资产清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下属单位具体负责。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为1999年11月31日。各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资产清理工作的通知》(湘工商财字〔1999〕50号)的要求,在当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理、划转、移交工作。具体包括:
(一)盘点资产。对库存和公用资产要逐一清理,对在建工程项目,要结合投入和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清理;对个人保管、使用的物资,如:摩托车、移动电话、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无线寻呼机、照像机、录放像机等要核对帐目,明确保管人和使用人。对清理出来的帐外资产按财务有关规定重新登记入帐。
(二)清理帐务。对单位的帐务全面进行清理,核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的帐目,核实各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编制资产清单和债权债务明细表。通过清理,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