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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

  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免交前款规定费用使用与其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推行按血液成份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对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并定期向血站申报。
  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核验血袋包装、血站名称、献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血袋编号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血液或者成份血拒领拒收。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符合要求,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对验收合格的血液或者成份血按规定入库;严禁不合格血液入库。血库发血时,应当核查领血单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核验血袋包装标签和患者用血要求无误后,方可输血,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患者病历。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输血可能出现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
  (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它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对择期手术患者,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对患者进行检测合格后采集血液。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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