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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血站的执业资格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七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请注册登记。《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不得伪造、出卖、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行采血资格认定;经认定符合采血要求的,准许采集应急用血和患者亲友血液。

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

  第十九条 公民献血时,血站或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免费为其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采血,不合格者不得采集血液。
  第二十条 公民献血量每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禁止血站或者医疗机构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二十一条 公民无偿献血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发给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公民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和奖励的凭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
  公民无偿献血后,所在单位或者血站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鼓励。
  第二十二条 血站或者医疗机构对所采集的血液应当按规定进行全项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或者患者提供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血液及成份血。
  第二十三条 血站对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发出的血液或者成份血必须标明献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血袋编号、保存温度、采供血机构的名称等。
  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严禁买卖。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非法出卖血液。

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

  第二十五条 血站应当做好血液的储备、管理工作,做好有关血源和血液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确保供血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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