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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999年11月30日

              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18周岁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条例;
  (二)制定并下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
  (三)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
  (二)拟定年度献血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制定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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