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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二)焚烧可燃物体;
  (三)种植高杆植物;
  (四)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军用机场包括野战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和为战时使用保留的旧机场。
  军用机场净空区域是指为保证军用飞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飞行场地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
  第十五条 军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城乡建设规划,可能影响军用机场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征求军用机场主管单位的意见;军用机场主管单位应当提供机场保护方面的有关资料及咨询。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划定的国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和国防工程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涉外项目;
  (二)开山、采石、采矿、采伐林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公路;
  (四)打开坑道和永备工事的口部;
  (五)在坑道和永备工事内存放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农田水利建设不得危害国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国防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发现从事农田水利建设,可能危害国防工程安全或使用效能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无部队驻守的国防工程,其管理单位应当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委托乡(镇)、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武装部门、民兵看管,并办理委托和交验手续。被委托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看管。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军用通信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埋有电缆、光缆的地面上钻探、种树、挖沙、采石、取土,倾倒腐蚀性废弃物;
  (三)移挪电杆或者更改线路,在电杆及其拉线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
  (四)在电杆及其拉线、天线搭架及其他设备上拴绑重物、牲畜,向电杆、电线、隔离子进行射击;
  (五)在通信线路上搭挂广播线、电线和电视天线。
  第十九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发现在军用通信线路沿线筑路、兴修水利、建设农田、植树造林、砍伐林木、运输货物超高、架设线路、铺设管道或者进行水下作业等,可能危及军用通信线路安全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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