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1年11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30日
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1999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巩固国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军区主管全省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地(市)和本行政区域内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军事机关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兼任。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协调解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其他军事设施保护区域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划定、调整、撤销工作中的问题;
(四)依法协调处理地方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矛盾和纠纷;
(五)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五条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有关军事机关,负责军事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