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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群众好评。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助理技师:
  (一)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协助技师,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二)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
  (三)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四)取得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良好。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技师: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职业中学以上毕业学历,或高中毕业后参加300学时以上中等农业技术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取得助理技师职称3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显著。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技师: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农业职业高中以上毕业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成果鼓励,或开发出适应本地生产的优良品种,创立市、县级农业生产品牌;或总结、创造过一项以上能在本市、县大范围内运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经验;
  (三)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能结合生产的实践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五)取得技师职称4年以上。
  第十一条 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条件,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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