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除因公致残的职工外)均可计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填报、统计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确认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比例时,要严格掌握政策,不得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单位录用残疾职工,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相应的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要加收滞纳金;拒绝交纳的,要通过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完善政策,深化改革,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福利企业是当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福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解决福利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福利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力度。福利企业只要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财务管理特别是减免税金管理符合政策规定,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鼓励个体、私营、有限责任及股份合作制等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上的同等扶持与保护。
要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将福利企业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范围。
民政、税务、工商、残联要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对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要安排一定岗位,作为特别扶助岗位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业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费用。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和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可参照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地税〔1999〕7号文件)规定,享受其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