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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春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注意纠正把残疾人就业与其他社会成员就业对立起来的错误做法;澄清把解决残疾人就业视为增加社会负担的模糊认识;消除少数部门或单位认为接纳残疾人就业有碍部门(单位)形象的落后偏见。要把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作为各部门、各单位的本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和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提出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的方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是:到2000年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农村残疾人劳动生活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使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为完成上述目标,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形成比较完备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体系;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力争到2000年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面要达到90%以上;继续采取扶持保护措施,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稳定、搞活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积极开发面向社区服务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机会和岗位,优化残疾人就业结构;以盲人保健按摩为重点,发展盲人按摩,促进盲人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加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与市场的双向开发,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家意志、政府行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战略性举措;是各部门、行业、系统、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导形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执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1996年省政府第56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吉政办明电〔1998〕6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强化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的政府行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重视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组织中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凡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吉财社联字〔1997〕第93号)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交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应交纳的钱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协助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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