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9〕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省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残联 1999年11月)

  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残疾人就业率由1987年的不足50%提高到1998年的70%,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业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我省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全省劳动就业总体水平。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亟需解决。最近,国务院批准了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143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5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