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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改革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审批办法,提高工作效率。道路客运班线归国家所有,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综合平衡和适时调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垄断线路经营。审批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及运力发展计划要求的客运班线,必须执行《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六)全面实行合同化管理,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约束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探索运政管理的新型模式,要与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合同,基于双方的协商、自愿,正式达成充分体现双方在运输经营、管理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七)改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新增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要通过实行车辆结构竞争机制、人员资质竞争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获得。现已投入营运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逐步采取车辆结构竞争机制、人员资质竞争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实现优化。
  (八)强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以无偿方式取得的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卖),否则视为出让方放弃经营权。客运经营者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60日内不投入营运的,或超过年审规定期限3个月的,或不接受年审的及在一个年审期限内累计营运时间不到10个月的(晴通雨阻线路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客运班线经营权,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即行失效。将客运班线承包或租赁给企业内部职工或他人经营的,必须经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对未经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将客运班线承包或租赁给企业内部职工或他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该客运班线经营权。客运班线承包或租赁经营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九)充分发挥客运站功能,加强对运输市场的源头管理。客运站要平等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各种经济成分的营运客车,为旅客和客运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客运站要与进站的客运经营者签订并严格执行《进站协议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进站协议书》签订和执行的监督。严禁客运站管理人员穿着交通管理标志服装。严禁以任何借口、理由对客运经营者进行处罚。客运站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实行微机售票的,须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旅客收取站务费。
  (十)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及站务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等证件,穿着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志服装,做到服装整洁、标志齐全,使用文明用语。严禁酒后上岗。客车乘务员在发车前、行车中和到达停车站点前应当向旅客报站、宣传。客运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旅客乘车安全。对客车内出现的危及旅客安全的行为及违法、犯罪活动,客运车辆驾乘人员有责任加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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