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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十)尽快建立健全委托银行发放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
  五、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一)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搞好房屋的修缮、公共保洁、安全防范、园林绿化等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领导,保证房改顺利实施
  (二十二)各县、区政府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居民观念,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房改政策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
  七、附则
  (二十三)邕宁、武鸣两县要根据本县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十四)本办法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南宁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附件:        南宁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的原则
  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经测算我市目前房价收入比(本市区内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施住房补贴的条件。因此,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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