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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一)继续发展集资建房。集资建房采取全额集资的形式,不再进行部分集资。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家庭,不能再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必须将已购公有住房按原购房价款退还原产权单位。
  (十二)严格控制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凡超过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已建成的住房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售房当年所处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计价。
  三、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三)进一步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出售的公有住房价格实行成本价。出售办法按《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1995〕22号)的规定执行。
  (十四)校园内不能分割和封闭管理的住房及用于教师周转的住房不能出售。
  (十五)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的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政策。
  对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及政府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全部免交;对于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免交50%;建国后参加工作,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的退休职工,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免交30%。
  (十六)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市场。要在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个人档案的基础上,开放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市场。
  对于已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进入市场,将不受购房后居住时间的限制,但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房改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十七)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和租用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四、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发展住房金融
  (十八)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认真做好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十九)住房资金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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