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我市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市区内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五)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干部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具有中级职称以下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六)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的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全额拨款单位一律由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整至6%,其他单位(含企业)按6%-10%执行。困难单位可申请低于此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3%。
二、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实行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含夫妇双方)为年收入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含夫妇双方)为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介于高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为中低收入家庭。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要认真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出售的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给予政策扶持。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实行招投标制度,加强住房开发成本的管理和监控,建立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公布后执行。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应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