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199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按照“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出租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三)对于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于1999年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仍按照规定的房改成本价计算办法向职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