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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部分条款与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日文化部令第40号公布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不相符;个别许可事项属于文化部第一批和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实际已不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张中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性放映、进口经营活动的管理。
  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复制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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