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出售条件

  第八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后,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不含公摊面积)未按规定以市场价补足差价的已购公有住房;
  (二)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未按规定补交税费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三)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购占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或者以非市场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
  (四)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补足装修费用的;
  (五)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但房价款尚未付清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
  (七)处于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与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区、工作区分割不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原产权单位或者单位职工出售。

第三章 出售程序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产权管理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实行联合办公,为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签署的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购房专用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
  (五)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超标,超标部分是否按规定补差,有无违规购占住房,是否已作纠正的证明。已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的,可不再提交单位证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