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搞活流通环节,促进住房消费
(一)调整交易税费政策,鼓励住房消费和流通。
为搞活市场流通,有效启动住房消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文件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全省房地产交易执行以下新的税费政策:
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低限减半征收契税;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属行政划拨用地的普通住宅,按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城市可暂按成交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房改房首次上市出售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交易手续费按0.5%收取。
3、为促进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加快住房资金周转,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省建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研究确定。
(二)放开搞活房屋租赁市场。
1、鼓励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出租经营,进行置业投资。对居民个人出租住房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优惠政策。
2、逐步放开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市场。有条件的城市可允许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转让或转租,凡转让、转租人在半年内购买新房的,转让、转租收益的增值金额可全部或部分归转让、转租人所有,以鼓励其购房改善居住条件。对公有住房转租,免收租赁鉴证手续费。
3、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改进商品房屋的经营方式,鼓励先租后售,以租促销。
(三)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群众。
1、简化交易手续,归并交易税费征管环节。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推行房地产交易、产权机构合署或联合办公,实行房地产交易“一条龙”服务和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一次性勘丈,并缩短公告时间。为方便群众,交易中发生的税收可由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统一代征,定期上缴。税务、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防止税收流失。
2、切实加快产权证的发放,全面提高登记率和发证率。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建设、计划、规划、房地产和土地管理等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当前房屋产权发证难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限期解决房屋和土地确权的遗留问题,使目前一些群众长期办不到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为住房上市流通提供产权保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必须在销(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新建商品房产权登记收件内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附加条件,对收件符合要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完产权登记,并将产权证发放给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