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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修正)

  (四)设置禽畜养殖场,直接在水体内放养禽畜;
  (五)直接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的;
  (六)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的;
  (七)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的;
  (八)使用骡、马等牲畜载客旅游;
  (九)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市水利管理部门有权对前款第(三)、(五)、(七)项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对未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船只下水或者将批准下水的船只改变用途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没收船只,或者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本单位水源保护责任制度和未制定防止污染水源应急措施的;
  (二)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者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
  (三)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不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业或搬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批准的规模和地点从事网箱养鱼活动及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报告养鱼情况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注:本条中关于“密云水库网箱养鱼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密云水库、怀柔水库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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