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八)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九)未经市水利局批准的车辆上坝;
(十)未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船只下水或者将批准下水的船只改变用途;
(十一)使用骡、马等牲畜载客旅游;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其他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两库一渠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水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水源保护责任制度;
(三)一级保护区内的原有单位和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
(四)保持污水处理或者其他防治污染设备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并制定防水污染水源的应急措施,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者更新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15天报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并在采取防止水污染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库一渠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超标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有关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凡在两库一渠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在两库一渠保护区内应当大力植树造林,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