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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
        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9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在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网,禁止旅游者和其他无关人员越过网界,禁止任何人破坏防护网。禁止在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坝上地区和京密引水渠两岸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
  二、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在两库一渠水面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第四项修改为:“设置禽畜养殖场,直接在水体内放养禽畜;”
  增加第十项:“未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船只下水或者将批准下水的船只改变用途;”
  增加第十一项:“使用骡、马等牲畜载客旅游;”
  三、增加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擅自越过或者破坏一级保护区内的防护网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四、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二款中“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修改为“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设置禽畜养殖场,直接在水体内放养禽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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