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1999年宁波市扩大出口
和利用外资工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9〕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1999年宁波市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1999年宁波市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对外开放要有新突破的精神,加快我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步伐,根据今年年初全市对外经贸工作会议提出的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的工作目标,按照市领导提出的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奖励的指示精神,特制订1999年宁波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一、考评奖励对象
考评奖励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区(甬江新区)管委会,市经委、农委、建委、交通委、财办等。
二、考评主要内容
(一)全年目标完成情况。以市外经贸委确定的1999年全市各单位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详见附表一)为基数。
(二)各单位新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数。
(三)省洽会组织落实情况。
(四)鼓励扩大出口和改善投资软环境情况。
三、评分标准(详见附表二)
四、获奖单位的基本条件
完成外贸出口额、新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数、协议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和大项目数考核目标的,可参加评选。
评上外贸企业和利用外资金银奖的单位,外贸出口必须达到1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0%以上;协议利用外资必须达到1500万美元,且须完成协议利用外资的争取目标。
五、奖项设置
按获奖的基本条件和各单位的考核分值,选出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金奖、银奖各1名,铜奖2名,奖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民币、8万元人民币、6万元人民币。选出外贸出口单项先进奖2名、利用外资单项先进奖4名,奖金额均为4万元人民币(获金、银、铜奖的单位不参加单项先进奖的评选)。此奖金奖励各县(市)区有关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