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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献血法》切实抓好无偿献血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献血的公益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知识的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使献血工作及科学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三、加强献血管理,动员全社会参与
  凡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必须依法参加献血;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献血。
  献血办公室要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组织、安排好各单位、街道自愿无偿献血。各单位、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职工、辖区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每年各地可按照本单位职工(或街道居民)总数的10%安排献血,健康公民可每三年献一次血,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可献血1至2次。
  驻赣解放军、武警官兵的无偿献血按照《部队献血管理规定》由部队统一组织到地方血站献血。
  公民献血前,采血机构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检查时,必须核对《居民身份证》,对合格者发给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公民献血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献血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稀有血型间隔时间可为三个月);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两次计算。
  公民献血后,采血机构发给无偿献血证书。对于无单位者,采血机构可以发给适当的误餐费和交通费等补贴;有单位者,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依法加强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血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无偿献血的监督管理和临床用血的献、采、供用工作,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采供血机构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号)《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操作,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所供应的血液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其中提取一部分上缴献血办,主要用于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属用血后的偿还及献血的宣传、组织、管理工作。
  五、加强用血管理,严格执行无偿献血者用血偿还制度
  医疗机构实行计划用血制度,血站按计划供血。各级医院要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相关制度,严格规范临床用血程序,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大力实行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输)血的办法。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公民因病用血按照省献血办公室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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