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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献血法》切实抓好无偿献血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
 《献血法》切实抓好无偿献血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9〕72号 1999年11月9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献血法〉切实抓好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偿献血关系到全民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各级政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献血比例要求,认真组织职工(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学生应率先献血。各地要切实执行无偿献血者用血的偿还制度,以鼓励公民积极献血。各级血站、医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作,保证血液质量,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血,确保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关于贯彻实施《献血法》切实抓好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切实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行政,加大政府对献血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根据《献血法》的规定,由同级政府献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抓好无偿献血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公民献血的日常工作,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根据用血需要,制定公民献血年度计划、管理、组织、调配血源;发放和管理无偿献血证,管理无偿献血资金等。
  二、加大开展《献血法》公益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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