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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跨世纪绿色工程”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跨世纪绿色工程”的通知
 (赣府发〔1999〕45号 1999年11月4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加快我省生态环境建设和山区经济发展步伐,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跨世纪绿色工程”。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稳定山林权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山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必须依法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变更或重复发放其他土地权属证书。对权属清楚目前尚未核发山林权证的森林和林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2000年底前完成发证工作。凡发生权属变化或依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林地使用权属确定后50年不变。要积极推进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加快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在保证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搞活经营权。对农户的责任山或租赁经营的山场,责任者或租赁者必须积极开发和经营,不采取任何经营措施的,由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者按每亩每年50元至70元的标准征收林地闲置费,用于林业建设;三年不采取任何经营措施的,收归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者经营。
  二、认真落实现行林业税费政策。 在农村为林业开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的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禁止实行所得税定额包干。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产品初级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原木、原竹的农业特产税,严格按国家规定依率计征。加强育林基金等林业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禁止以任何理由平调、挤占、挪用,确保林业专项资金足额征收、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坚决取缔“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凡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税费之外,各地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扶持力度。 老建扶贫、红壤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国际农发基金、农业产业化等项目的投资,在投资渠道和管理原则不变的前提下,要统筹安排林业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列入“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的重点生态林业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国家安排的林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级应按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凡使用林业、治沙、森工和山区综合开发专项贴息贷款的,地方财政承担的贴息部分由贷款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具体按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项目和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字〔1996〕151号)和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林财字〔1997〕11号)执行。对国定、省定贫困县、乡林业场圃兴办的资源开发项目,在安排扶贫资金时要给予重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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